跑垒员
    跑垒员在被判出局前,进触及无他人占据之垒时,即有该垒之占有权,直至被判出局或被迫退让给其它有合法占有权之跑垒员为止。
跑垒员获得正规之垒占有权后,投手已作投球动作时,不得返回原占有之垒。
    跑垒员于进垒时应循序触踏一垒、二垒、三垒及本垒,倘被迫返垒,仍需依逆向顺序返回,除规则五.○九之规定被宣告比赛停止之情形外,跑垒员须逆向顺序返回原垒。这种情形下,跑垒员得以直接返回原占有之垒。
    两名跑垒员不得占据同一个垒,在比赛进行中,若两名跑垒员触于同一个垒时,后位跑垒员被触球于身时(tag)应被宣判出局。前位跑垒员有占垒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除击球员外,各跑垒员均得安全进一个垒:
    被宣判投手犯规(balk)的情形;
    击球员因下列理由成为击球跑垒员进一垒,因此该跑垒员必须让出原占有之垒:
    击球员获一垒之安全进垒时。
    界内击球触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过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内区触及裁判员或其它跑垒员时。
    获得安全进垒权之跑垒员于触踏给与之垒后,可冒险前进夺垒,其行为的责任应由自己负责,并不影响其它跑垒员之安全进垒权。因此,两人出局后跑垒员于踏触所给予之垒后被判出局,而成为第三出局,此出局虽在获有安全进垒权之前位跑垒员踏触本垒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认。
    [ 范例 ]
    两出局满垒,击球员获四坏球,二垒跑垒员冲过三垒向本垒进入,但被捕手之传球触及出局(tag out),该出局虽为第三出局,但依击球员获四坏球时,垒上所有跑垒员有被迫向次垒推进触垒的义务为理由,前三垒跑垒员之得分应被承认。
    野手于接捕飞球后,跌倒于球员休息室、观众席或越过围绳跌于观众内(观众进入球场之情况);野手或捕手为接捕飞球,得一脚或两脚踏入球员休息室内,接获该球时视为确实接捕,为比赛进行中。野手或捕手于确实接捕后倒入观众席或观众中,或者球员席以及球员席内接捕后跌倒时,成为比赛停止球(dead),跑垒员得安全进一个垒。
    跑垒员于企图盗垒时,击球员被捕手或其它野手妨碍时(interfer)。
    [ 注意 ]
    在比赛进行中,获安全进一垒之跑垒员未触垒而企图进占次垒时,以及获安全进两个垒以上之跑垒员,于到达应到达之各垒后,成为比赛进行中之情况,未踏垒而企图在进次垒时,跑垒员有丧失安全进垒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垒员于返回踏垒之前,其身体或该垒被野手触及(tag)时,应被判出局(put out)。
    [ 附注 ]
    本项系在企图拟盗之垒上无跑垒员,或虽有跑垒员而该跑垒员亦同时有企图盗垒行动时适用之。又拟盗之垒上虽有跑垒员,但却无企图盗垒之行动时,后位跑垒员纵有盗垒行动时,亦不得允许其进垒。又跑垒员仅因离垒而已则不能视为企图盗垒,不得适用本项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跑垒员包括击球跑垒员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况下进垒。
    跑回本垒获得一分:界内球于飞行状态飞出场外,且跑垒员正规进触各垒时;或界内球于飞行状态中经裁判员之判断似可飞出场外时,野手以拋掷手套、帽子或其它衣着之一部份,企图改变球之行进路线者;
    给予三个垒:野手以帽子、面罩其它衣着之一部份脱离其原来位置,故意投掷并碰触界内球(fair ball)时。此时系比赛进行中,击球员亦得冒险进触本垒得分。
    给予三个垒:野手故意投掷手套碰触界内球(fair ball)时。此时系属比赛进行中,击球员亦得冒险进触本垒得分;
    给予两个垒: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它衣着之一部份脱离其原来位置,故意投掷并碰触传球(thrown ball)时。比赛仍属进行中;
    给予两个垒:野手故意投掷手套碰触传球(thrown ball)时。此时仍属比赛进行中;
    [ 附注 (b c d e) ]
    拋掷之手套或脱离原位的帽子面罩或其它对象,如碰触球时,裁判员必须引用此规则,如未触及球时,不适用本规则。
    [ 附注 (c e) ]
    因击出球或传球之强有力球,或极明显地用力做确实接捕后,而致手套脱离或掉落时,不适用本规则。
    给予两个垒:界内球跳进或因野手之碰触改变球路而进入一垒或三垒界外之观众席;或越过球场围墙、计分板、灌木或围墙上之草;或经下面穿过或被夹住时。
    给予两个垒:比赛场地上没有观众涌入时,把球传入观众席或球员席(不论是否自休息室弹回球场),或越过穿过球场围墙,或拋至后网金属网上,或被保护观众席之金属网夹住,此时应属比赛停止球(dead ball),给予进两个垒之权利。给垒之基准,如该暴传(wild throw)系属于内野手处理击球后之最初行为(first play)所作之传球时,则以投手投球时各跑垒员之位置起算两个垒,其它场合则以球离野手之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
    [ 附注 ]
    如所有跑垒员(包括击球跑垒员)各已至少踏进一个垒时,则应以内野手暴传之球离手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依据情况,有时也不给予跑垒员两个垒之进垒。
    范例:跑垒员占一垒时,击球员击出浅短的右外野高飞球,跑垒员停于一、二垒间,正进退犹疑不决时,击球员已经进入一垒并迫进跑垒员身边之际,该飞球未被接捕,外野手传球一垒时,球传入看台,成为比赛停止球,跑垒员只可享受应得之垒数,一垒跑垒员进入三垒,击球员进入二垒。
    [ 附注 ]
    所谓「形成暴传球时」(when the wild throw was made)的术语,系指该传球于脱离野手手中时,即形成暴传球之谓。而非于该传球触地通过了欲接捕该球的野手时,或已飞进观众席中而无法继续进行比赛时才形成暴传球。
    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击球跑垒员之位置为给与垒之基准。击球员到达一垒前暴传时,所有跑垒员以投手投球当时所占之垒为基准给与两个垒。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击球跑垒员是否到达一垒应依据裁判员之判断。
    由于内野手之最初传球进入观众席或球员席,但击球员未成为跑垒员者(如三垒跑垒员利用捕手捕逸或投手暴投拟得分时,捕手传球拟触及而成暴传球进入观众席时),以该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给与两个垒。(适用七.○五 (g) 时捕手视同内野手)
    跑垒员占一垒,击球员击出游击前滚地球,游击手传球二垒欲使跑垒员出局失败,在击球员已经越过一垒时,二垒手拟再转传一垒使击球跑垒员出局结果形成暴传。根据规则,到达二垒的跑垒员得进入本垒得分。 (上述之情况,当暴传球离开野手手中时,若击球跑垒员已经到达一垒,可以得到进占三垒的权利;若击球跑垒员尚未到达一垒,准予击球跑垒员进占二垒)
    给予一个垒:投手位于投手板对击球员之投球,或企图牵制跑垒员之传球,拋进观众席或球员席,或越过球场围墙,或后网时,此时应属比赛停止球。
    [ 附注 ]
    投手之暴投或捕逸通过捕手后,再由捕手触及而进入球员席、观众席或其它可以构成死球的地区时,应给予一个垒。投手于投手板因企图牵制跑垒员而直接传球进入观众席或其它可以构成死球的地区时,应给予一个垒。投球或传球通过捕手或野手而停留在球场内,后来被触碰导致进入球员席、观众席或其它可以形成死球的地区,则应以投手投球时或传球开始时,各跑垒员之位置为基准,给予各跑垒员进两个垒。
    给予一个垒:四坏球或三好球之投球夹于主审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时,击球员成为跑垒员而给予一个垒。若因暴投而使击球员变成跑垒员并给予跑垒员进一垒之权利,则击球跑垒员只能进占一垒为止。
当发生妨碍跑垒(obstruction)时,裁判员应宣告或做出「妨碍跑垒」(Obstruction)之手势。
    对于被妨碍之跑垒员采取防守行为,或击球跑垒员未触一垒前受到妨碍,形成比赛停止球,垒上各跑垒员应当进占由裁判员确定如无受到妨碍时可能到达之垒。受妨碍之跑垒员至少应给予妨碍发生时所占有之次一个垒,如因跑垒员被妨碍跑垒而获得进一个垒,则其前位跑垒员亦因而安全推进至次垒。
    对于跑垒员的跑垒发生了被妨碍的行为时,裁判员应以宣告「暂停」同样手势(两手上举)做出妨碍跑垒(obstruction)之宣判,同时成为比赛停止球。但裁判员在判妨碍跑垒之前,离开野手之手的传球成为暴传时,给予跑垒员在无妨碍跑垒发生时因暴传应获得之进垒权。如跑垒员于二、三垒之间被夹击,球离开游击手之手在飞行之状态时,拟进三垒之跑垒员受到三垒手的妨碍,而该传球又进入球员席时,应给予跑垒员进入本垒之权利,此时其它跑垒员则以被宣判妨碍跑垒以前所占有之垒为基准,给予两个垒。
    于比赛进行中,野手未对受到妨碍的跑垒员采取守备行为时,须俟该行为终了时,裁判员始得宣告「暂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断对受到妨碍的跑垒员去除不利之因素,给予适当之处理。
    虽有妨碍跑垒但不成为比赛停止球时,被妨碍之跑垒员拟进夺较裁判员之判定因为「妨碍」时应给予之垒更多的垒时,则已消失了被「妨碍」以给予之安全进垒权,因为冒险进垒如被触及时为出局(tag out)。
三垒有跑垒员时,企图以触击强迫得分战术(squeeze play)或盗垒来得分时,捕手或任何其它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垒或其前方,或碰触击球员或击球员之球棒,应判处投手犯规(balk),击球员因被妨碍而获进一垒,此时应属比赛停止球在下列情况下跑垒员应被判出局:
    跑垒员跑垒时因避开守方之触球动作(tag)而脱离垒线左右三呎以上者。但为避免妨碍(interference)野手之处理击出球者,不在此限;
    进至一垒成为跑垒员后,显然放弃进占次垒而离开垒线时;任何已踏触一垒成为跑垒员之球员,认为比赛已告一段落不再继续而离开了垒线走向球员席或守备位置之时,裁判员可认定其已自动放弃跑垒而判其出局。此时虽宣判出局,但其它跑垒员仍处在比赛进行中。上述规定适用于下列所述之情况:
    无人或一人出局,跑垒员占一垒,又处于最后一局两队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击球员击出飞出场外之致胜全垒打,一垒跑垒员踏触二垒后,自以为胜负已决定,比赛将不再继续进行了,而离开垒线走向球员席,击球员仍继续循序踏触各垒返抵本垒时。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二垒跑垒员放弃进次垒的意向(for abandoning his effort to touch the next base )而判其出局,击球员之全垒打应给予承认。假设是两出局时,该全垒打不得被承认(参考规则七.一二)。这并非是「申诉」(appeal)之行为。
    跑垒员自误认为于一垒或三垒被触及球(tag)出局而走向球员席,经相当之距离,裁判员认为该跑垒员依然明显地自认为被判出局时,得以放弃进垒为理由宣判其出局。
    前述两种情况,跑垒员以走的方式离垒,被视为自动放弃论,与击球员被宣告成为第三好球出局,应有明显的区别。
    [ 附注 ]
    被宣告为第三好球但尚未被接补出局之击球员,虽走向球员席或守备位置,在未到达球员席前可自途中前往一垒。防守队欲使此击球员出局,则必须在击球员到达一垒之前持球触及其身体或一垒。但击球员进入球员席后,则不得进一垒应被判出局。
     跑垒员故意妨碍传球;或妨碍处理击出球之野手的行动时;经裁判员认定正在处理击出球之野手(不管是界内或界外球)受到妨碍时,不论跑垒员之行为是否故意,均成为出局。但跑垒员位于正规占有之垒上时,除裁判员认定为故意妨碍者以外,该跑垒员不会被判出局。如属故意者,应依照下列罚则处理:无人或一人出局的情况下,应宣判该跑垒员及击球员出局。两人出局的情况下,应宣判击球员出局。在三垒与本垒间被夹击的跑垒员,因妨碍(offensive interference)而被宣判出局时,虽后位跑垒员在妨碍行为发生之前已占据三垒,这占据三垒无效,应令其返回二垒。又于二、三垒间被夹击的跑垒员因妨碍而被宣判出局时亦同,后位跑垒员应令返回一垒(这是因为在妨碍行为发生时,没有跑垒员可以因此而进垒,而除非跑垒员是合法到达下一个垒才能被视为占有该垒)。跑垒员占一、三垒时,三垒跑垒员在三垒与本垒间被夹击,因妨碍被判出局时,一垒跑垒员若在妨碍发生以前占有二垒时,准许其占有二垒。
比赛进行中跑垒员离垒被持球触及时(tag)。
    [ 例外 ]
    击球跑垒员于跑过一垒或滑过一垒后立即归垒者,虽被持球触及不为出局(tag out)。
    [ 附注一 ]
     跑垒员一经安全到垒后,因跑垒之冲击致使垒包离开其固定位置时,对付该跑垒员之任何行为均无效。
    [ 附注二 ]
    于比赛进行中,若垒包或本垒板离开其固定位置时,跑垒员踏垒或占据该原来位置者,即认定为合法踏垒或正规占垒。
    界内或界外飞球被确实接捕后,跑垒员于再度触垒(retouch)前,其身体或其原垒被野手持球触之的情形。跑垒员不履行再度触垒时须经「申诉」(appeal)始得宣判出局,如投手已对击球员投次一球或企图有所行动(play)时,跑垒员不会因未再度触垒而被判出局。擦棒球被接捕时(foul tip),跑垒员因不须触垒故仍可盗垒。擦棒球(tip)未被捕手接获者,视为界外球(foul),跑垒员当然应回原垒。
     因击球员成为跑垒员,前位跑垒员有进垒之需要,但在其踏触次垒之前遭野手持球触及身体或垒时。此出局成为被迫出局。但在 force play 中,后位跑垒员先行出局则需要进垒之状态消失,前位跑垒员亦失去进垒之必要,其身体必须被球触及才被判出局。当跑垒员进占被迫占有之垒的瞬间,即达成进垒之义务,force play 状态取消,若跑垒员于触垒后,因冲力而离开该垒时,除非其身体被持球触及才可被判出局。(此出局非 force out 而系 tag out)。但有进垒义务之跑垒员于进触次垒后,不论任何理由舍弃其垒而返回原先占有之垒时,则又恢复被迫跑垒(force play)之状态,其身体或所必须进占之垒被野手触及即成出局。(此出局系 force out)
    一垒有跑垒员且击球员获得三坏球:跑垒员在下一投球时盗垒,而此投球成为第四个坏球,但跑垒员在进触二垒后滑过二垒或跑过二垒。在回到二垒前被捕手传球的传球触及,则跑垒员被宣判出局。(force out 取消)跑垒员因滑垒离位(overslide)或跑垒离位( overrun)被触及之现象,系于二、三垒发生,而在一垒不可能发生。
     例如,无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垒员分占一、二垒或一、二、三垒的情况下,击球员击出内野滚地球,内野手拟行双出局(double play),一垒跑垒员在传球之前到达二垒,但却滑离垒位,在传球至一垒使击球跑垒员出局,一垒手因二垒跑垒员离垒即再传球至二垒,将该跑垒员触及出局(tag out),当此其它的跑垒员却已返抵本垒时。
    问题:这是否为被迫出局行为(force play)?击球员于一垒出局时,是否解除了被迫出局?该行为中于二垒跑垒员成为第三出局前,进入本垒的得分是否有效?
    答案:得分有效。这不是属于被迫出局行为(force play),而是触及行为(tag play)。
    界内球未触及内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过内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垒员于界内区触及,此时成为比赛停止球,除因击球员成为跑垒员而发生向前进垒之必要外,其它跑垒员不能得分或进垒。
    [ 例外 ]
    因已被宣判为内野高飞球(Infield Fly)之击出球时,对于踏触在垒上的跑垒员即使被持球触及亦不算出局,仅击球员出局;两位跑垒员碰触于同一界内球时,仅最初触球者出局,因最初之触球即成为比赛停止球之故。被宣判为内野高飞球(Infield Fly),若触及离垒之跑垒员,击球员与跑垒员均被判出局。
    无出局或一人出局之状态下,跑垒员拟得分,而击球员在本垒妨碍守备时。如在两出局之状况下,此项妨碍造成击球员出局,得分无效;
在前位跑垒员出局前,后位跑垒员越过前位跑垒员时,后位跑垒员成为出局;
    跑垒员正规占有垒后,意图愚弄守备队或混乱比赛为目的而逆跑,此际裁判员应立即宣告「暂停」,并判该跑垒员出局;跑垒员到达欲行占有之垒后,认为球被接捕或被引诱离垒而拟折回原占有之垒时,于中途被持球触及身体者,成为出局。但一经到达原占有之垒并踏触于垒上时,虽被触及仍不成为出局。
    跑垒员越过或滑过一垒后,未立即回到一垒时,如显示企图向二垒跑之行为,被触及者即为出局。越过一垒或滑过一垒之跑垒员未立即归垒,而走向球员休息室或其守备位置时,野手持球触及跑垒员身体或垒后,经提出「申诉」即成出局。两人出局时,踏触一垒后冲离了垒并受到裁判员「安全上垒」的宣判,但依规则四.○九 (a) 之规定「到达一垒后虽因未实时回垒而成为第三出局时,在该行为之前踏入本垒之得分有效」。
    跑垒员跑入或滑入本垒时,未触及本垒板,并无意去触垒时,野手得持球触本垒板,并经向裁判申诉时,即为出局。本项规定适用于跑垒员不踏触本垒而走向球员休息室,致使捕手必须追去持球触及才能使其出局的情况时。未踏触本垒的跑垒员在被触及前,拟补触者不得适用本项规则,此时须触及(tag)于跑垒员,出局始能生效
    下列情况系属击球员或跑垒员对守备之妨碍(interference):
    第三好球后,击球员妨碍正要处理传球之捕手;
    击球员所击出或触击之球在界内区域再触及球棒之时,即形成比赛停止球,跑垒员不得进垒。如界内球滚动于界内区域碰触击球跑垒员所掉下之球棒时,仍属比赛进行中,但以裁判员之判断为,该击球员并非有意图以球棒妨碍球之滚动为限;
    尚未决定为界外球时,不论任何方法,故意改变球路者;
    两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垒员在三垒时,击球员妨碍本垒上的守备行动者,跑垒员出局,如两出局时,则击球员出局;
    一人或数名进攻队队员,聚集靠近于跑垒员即将到达之垒,以混乱并妨碍守备或增加守备之困难者,跑垒员即因队友之妨碍行为应被宣判为出局;
    刚被宣判出局之跑垒员或击球员,妨碍或阻止野手对其他跑垒员所采取的后续行动者,该跑垒员亦因其队友之妨碍对方守备而被宣判出局;击球员或跑垒员被宣判出局之后,仍有继续进垒之行为,不得视之为扰乱或阻挡。
    假如依裁判员之判断,跑垒员明显地为阻碍野手进行双出局而故意碰触击出之球或妨碍正在处理击出球之野手时,形成比赛停止球。裁判员应判构成妨碍之跑垒员出局,并判击球跑垒员因其队友上述之妨碍行为而出局,在此情况下,不得进垒和不得得分。
    假如依裁判员之判断,击球跑垒员明显地为阻碍野手进行双出局而故意碰触击出之球或妨碍正在处理击出球之野手时,形成比赛停止球。裁判员应判击球跑垒员因妨碍而出局,同时不论双出局之可能在何处发生,并判最靠近本垒之跑垒员出局。此乃因上述之妨碍行为不得进垒。
    依裁判员之判断,垒指导员(base coach)在三垒或一垒碰触或夹持跑垒员之身体以协助其归垒或离垒时。
    跑垒员在三垒时,三垒的垒指导员(base coach)离开垒指导区以任何动作引诱野手传球者;
    一垒手已采取守备行为,击球跑垒员在跑向一垒后半段,如跑出三呎线的内侧或外侧,依裁判员之判断有妨碍向一垒之传球或企图妨碍野手对击出球之处理时;三呎区( three foot lane)之形成应包括三呎线在内,跑垒员之两脚须在三呎区之内或形成三呎区之线上。
    不避开正在处理击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碍接传球者,但如两名以上之野手同时聚集处理击出球时,跑垒员触及其中一名或两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员之判决限于选定依本规则负有责任处理击出球之一名野手(依其位置),只要跑垒员触及该野手或妨碍其接传球,即被宣告出局;
    捕手正欲处理击出球之际,与跑向一垒的击球跑垒员接触时,不视为守备或跑垒等之妨碍,故不作任何宣判。除非野手以恶劣、粗野之行为妨碍了跑垒员,才给予宣判妨碍跑垒( obstruction),例如以处理击出球为理由而故意绊倒跑垒员时,应宣判为妨碍跑垒。
    捕手正欲处理击出球时,一垒手会投手阻碍了击球跑垒员,钒袭P为妨碍跑垒(obstruction ),并给予击球跑垒员进占一垒。
    未触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内球在界内区域触及跑垒员时。已经触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内球,通过该野手之股间或身旁,立即触及于其后方之跑垒员,裁判员不得以跑垒员与球接触为理由而判其出局。界内球未触及野手(不包括投手),但已经通过该野手之股间或身旁,立即触及于其后方之跑垒员,且任何野手对该球均无守备机会时,裁判员不得以跑垒员与球接触为理由而判其出局。假如内野手失去守备机会之击出球(不论是否触及内野手),经裁判员认定故意踢开者,对该跑垒员以妨碍(interference)为理由宣判出局。
    [ 妨碍之罚则 ]
    跑垒员应出局,形成比赛停止球。
    在下列情况下,若有申诉,跑垒员应出局:
    飞球被接捕后,跑垒员于再度触垒前被持球触及身体或触及该欲返回之垒;本项之再度触垒(retouch)系指飞球被接捕后,以触及垒包之状态而边跑边踏触垒和出发。跑垒员不允许从立于其垒包后方之状态来起跑(即 flying start)。
    于比赛进行中,跑垒员进垒或返垒时,因未触垒而重新触垒以前,被持球触及身体或垒时。
    [ 附注 ]
    如后位跑垒员已得分时,不得重触垒。
    比赛停止球时,如跑垒员到达漏踏垒的次垒时,不得返回重新再踏触漏踏之垒。
   [ 范例 ]
    击球员击出飞到场外或观众席之规则二垒安打(比赛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垒,在该击球员踏触二垒之前,是可以在折回补踏触一垒,但一经踏触二垒是不得再回一垒的,因此如防守队提出「申诉」并获成立时,击球员应于一垒被宣判出局。
    击球员击出游击滚地球,游击手之传球足侧伅i入观众席(比赛停止球),击球员跑垒员漏踏一垒,但此时因暴传得到二垒之安全进垒权,即使裁判员基于暴传给予跑垒员上二垒之权,但跑垒员在进入二垒前必须踏触一垒,此乃属申诉行为。
    击球跑垒员跑离一垒或滑离一垒,因不迅速归垒而被持球触及身体或垒时;
     跑垒员未触本垒亦无意补踏触垒,被持球触及本垒时。基于本条规定之申诉,应限于投手对击球员之次一投球前,或虽已投球但未做其它行动或意图另外之行动以前提出申诉。但如在上半局或下半局终了时,限于防守队未退出球场以前提出申诉始为有效。为申诉所作之行动,不能视为此申诉失去申诉时效。对同一跑垒员在同一垒不得再重新提出申诉。
    虽已成立第三出局后,如有其它申诉,经裁判员认定时,则该申诉出局成为该局之第三出局。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申诉且因申诉而成为三出局后,防守队认为有比该出局更有利之申诉,得以该有利之申诉来代替原来之第三出局。
    本规则所规定之防守队已「离开球场」系指投手以及全部内野手离开界内区而走向球员席或球员休息室而言。
    假如两名跑垒员同时进入本垒得分,但第一位跑垒员未触及本垒而第二位跑垒员有踏触本垒,第一位跑垒员于意图再踏触本垒时被触及身体或触及本垒,当申诉成立时,应被视为在第二位跑垒员得分前出局并且成为第三出局,第二位跑垒员的得分不算。
    当提出申诉时,投手犯规者,视为已有行动而失去申诉时效。申诉应以言词或以能让裁判员了解之动作,做明白之表示。球员仅持球站于垒上者,不得视为申诉。申诉时还是属于比赛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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