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棒球规则─得分与否
    (1)在击球跑垒员触一垒前出局时。 (2) 跑垒员成为触及出局时。 (3) 前位跑垒员未触垒而被判出局时。 例一: 一出局,跑垒员站二、三垒,击球员击出安打,三垒跑垒员进入本垒, 二垒跑垒员被触及于本垒前,成为二出局,击球跑垒员进至二垒,但其 未触及一垒,经守队「申诉」成立而成为第三出局,因是属于击球跑垒 员未触及一垒前之第三出局,故前三垒之跑垒员进入本垒之得分也不予 记录。 我自认是在一般球迷中, 算是比较懂规则的, 其原因除了看了不少各项比赛累积 的经验, 最主要的原因是, 这样的棒球规则其实几乎都是十分 "合理" 的, 也就是有 种本该如此定的感觉. 而看看上面的例一的情况, 您觉得应不应算得分呢? 我不知道那样的例子是原来 就有的, 或者是后来的判例. 如果是后来的判例, 那我觉得这样的判例实在是大大地 误解了原规则中的精神. 让我们将规则中的三种情况称之为 "刺杀" , 它们的主要情 况是 "被迫出局" . 而一般的出局, 就称为 "触杀" . 于是乎, 棒球规则中就是告诉 我们, 第三出局若是剌杀, 则得分不算. 这也非常合乎我们平常的常识. 而那样的判 例则似乎是跟着 "第三出局若是刺杀, 则得分不算" 不知变通地跑出来的. 为什么会 有第三出局若是刺杀, 则得分不算" 呢? 因为那是一种 "被迫出局" , 因此, 它虽然 实际上后发生, 但在效力上却是先的. 那我为什么说那样的判例应判为该得分呢? 因 为虽然我之前说它在效力上却是先的, 但总是后于前一个出局, 因此, 若得分在前一 个非 "刺杀" 之前完成, 则得分应该要算! 我认为合理的补充条文应是: 若因连续刺 杀而形成三出局, 则得分不算. (若得分, 触杀, 再连续两个刺杀, 得分依然算) 事实上, 当天能及时发现棒球规则中这样是算不得分的, 除了那个球评外, 可能 也没有几个人, 记录组本身本来也是不知道的, 后来那位球评去告之, 才会有分数改 来改去的情况. 而三商队的抗议, 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在希望黄武雄投的那一球不算. 大家可以注意, 该局结束, 主审判这分算时, 三商方面也没有任何的动作. 为什么这 么多人不清楚状况, 好象十分不应该. 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 这样的规则并不合理! 以上的看法, 或许大家觉得很荒谬, 或许还有人觉得也有道理, 总之是我个人的 一点小小意见, 欢迎大家批评指教. PS. 事情都快过了一个星期, 但因为忙一些其它事, 一直没适当的时间写, 现在写好 像略为慢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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