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的勋章奖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颁发《陆海空军勋赏条例》、《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实施细则》、《特授空军将士复兴荣誉勋章条例》以及多种关于颁发奖章的奖励条例,截至1943年9月,颁发有“国光勋章”、“青天白日勋章”、“宝鼎勋章”、“云麾勋章”、“复兴荣誉勋章”等五种勋章;“陆海空军奖章”、“光华奖章”、“干城奖章”、各种“比赛奖章”、“空军星序奖章”、“空军宣威奖章”、“华胄荣誉奖章”等多种奖章。“国光勋章”不分等级,授予陆海空军抵御外侮保卫国家著有特殊战功的军人。“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授予陆海空军于战时抵御外侮立有卓著战功的军人。“宝鼎勋章”分为九等,一至四等授予将官,三至六等授予校官,四至七等授予尉官,六至九等授予准尉、准佐及士兵。“云麾勋章”分为九等,授予的等级区分同宝鼎勋章,二者不同的是,前者侧重奖励战功,后者侧重奖励军队建设方面的勋绩。“复兴荣誉勋章”区分为一、二、 三等,主要授予战时捍卫领空作战中著有特殊功绩的官兵,在空中或地面指挥得力著有战功的大队长以上长官,亦可授予;一、二、三等按战绩论,如空战中连续击落敌机9架以上者授一等,6架以上者授二等,3架以上者授三等。奖章,有的分为若干等级,如“空军星序奖章”就分为10个等级,用星的数量标志,称一星奖章、二星奖章…… 十星奖章;有的设有若干系列,如“比赛奖章”区分为绩学 奖章、射击奖章、骑术奖章、操舟奖章、飞行奖章、特技奖章等。奖章的授予对象,有的只授给军人,有的可授给军人和军用文官,有的除授予军队内部人员外,还可授予地方人员和外国人。获得勋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缴销其勋章:被剥夺公民权终身者;明令剥夺其勋章者,丧失中国国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佩带勋章: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判服有期徒刑尚未期满者。获得勋章者死亡后,勋章免缴。勋章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抵借财物,违者除收缴勋章外,还科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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