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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开瓶费可自定 律师:定也是白定

(四川新闻网讯) 昨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协会召集20多名成都餐饮企业老总,对《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草案)进行讨论。对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的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第18条,经过激烈讨论,餐饮业老总们最终把“有权收取适当的服务费”这样一个收费态度坚决,收费标准含混的决定写进了即将出台的四川省餐饮业第一个行规行约。据悉,该行规将从下月起试行。但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第18条规定“定了也白定”,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度讨论:“自主确定”代替10

  %讨论从昨日上午9时许开始一直进行到下午2时许。在讨论到最近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的“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第18条时,对于这条涉及到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双方直接利益冲突的条款,老总们显得十分谨慎。经过激烈讨论,一致认为收取服务费是自己的权利,但对如何收取,却找不到一个既合理又合法,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方案。难于给自己的收费行为寻找一个现成的法律依据,最后以“法无禁止即合理”这一约定俗成和“我们是合法经营”为支撑,达成一致意见“强调收费的合理性,模糊收费的标准”。同时强调收与不收,如何收取,收费标准由各企业自主确定。

  律师观点:定了也白定

  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

  针对“开瓶费”的问题,物价部门以及《价格法》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或者限定,其用意在于充分体现市场的竞争性,即收还是不收让市场最终说话。“行规”作为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约定,只对行业会员存在约束力,对第三方消费者无任何约束力,假如把“开瓶费”列入“行规”的话,无论“开瓶费”的收费标准如何约定,这对消费者来说将无任何约束力,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就收费高低发生歧义时,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应或者强制力。因此,这样一条“行规行约”的制定似乎没有什么必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

  “开瓶费”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而经营者单方面把收取“开瓶费”列入行规,这难以成为一种合同关系。对消费进行约束,只有双方针对“开瓶费”的问题经过协商,就“收或者不收,如何收”达成的一致约定,才可以“实施”到消费者的身上,否则在无明确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这样的“约定”定也是白定。此外,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相约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

  相关部门:拿着法的尺度等待着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消委获悉,省消委明确表明不赞同收取“开瓶费”,但对目前“收取10%的开瓶费”以及修改后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暂时保留了态度。

  而省工商以及相关物价部门则表示,在法无禁止的条件下,对于行业内部制定“行规”的行为,如果对规范市场行为有一定积极性不会进行干预,但如发现其“行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消费者权益,将立即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正在商讨之中的“开瓶费”暂不谈论,等其最终确定之后“用法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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