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不得报考;
2、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者,不得报考;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偷摸行为而屡孝不改者,不得报考;
4、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普遍中学、职业高中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除外);中专、技校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不得报考;
5、未达到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对患者有先天性疾病、小儿麻痹症、部分肢体残缺,或有医院证明不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对于个别虽身体正常,但过于肥胖、瘦弱、身体素质左的学生应教育他们重视体育,指导他们加强体育锻炼,如确属客观原因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经学校校长严格审批,可适当放宽要求。高中阶段凡未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实践不合格者不得报考;
6、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满一年的学生和当年由于学业、健康以及纪委总是由高等学校中途退学的学生不得报考;
7、上一年已被高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或因舞弊而被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得报考;
8、触犯刑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报考。
考生违犯哪些规定,不能报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情况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准报考:
1、假报年龄、学历、民族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考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
3、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及体育竞赛名次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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