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南通辐射防护检测,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防护预评价流程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勘察)→拟订检测与评价方案→......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512-67213093 手机:18914069072
 传真: 0512-67213093
 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C栋411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