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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涉外涉港澳台诉讼离婚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武汉赔偿律师,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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