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消防设备工程,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消防设备,如钾、钠、镁、钛、锆、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 ?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512-85551494 手机:1381261639
 传真: 0512-88867060
 地址: 苏州市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