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539-0000000 手机:13562964800
 传真: 0539-0000000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金石大厦三层单夫纯律师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