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适用范围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电气火灾;2、固体表面火灾;3、液体火灾;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浙江气体灭火系统,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1、硝化纤维、硝1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2、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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