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院、仲裁委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保全、诉讼保全保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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