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下面本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做一一分析。一、《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明确:“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食品下脚料回收,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可以肯定“食品销售”与“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是两个不同概念,不存在任何包含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销售:是指以推销、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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