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5号)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的罚则: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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