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化妆品包装设计,广州化妆品包装盒OEM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00号)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销售单元(包装)内。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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