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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规划,应当不属于现有规划;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就相同的外观规划在申请日曾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专利转让找哪家,并记载在申请日今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规划与现有规划或许现有规划特征的组合比较,应当具有显着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规划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曾经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规划,是指申请日曾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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