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第三十三条请求人能够对其专利请求文件进行修正,可是,对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文件的修正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专利代理单位,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文件的修正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明的范围。第四章 专利请求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创造专利请求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契合本法要求的,自请求日起满十八个月,专利代理,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能够依据请求人的恳求早日公布其请求。
......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791-86215665 手机:18579062011
 传真: 0791-86215665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A座2107室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