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在未经认证的产品目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质量检验由地方议会按照认证认可条的法规中所列67,应予处罚。第67条“人民认证共和国和认可条例”:列入目录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3C“认证通用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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