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第24号令现公布《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 郑国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设计或者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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