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检验机构(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43号公布,根据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检验机构(二)《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其中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2)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博罗检验机构,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申报手续;(3)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洗面奶检验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在生产(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化妆品检测项目如下所示: 一、常规指标检测:外观、气味、稳定性、pH值、活性物、有效物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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