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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0世纪80年代,美国提出了特殊儿童的概念,即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举止或表达能力上与正常状态有较大差距的儿童。狭义: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觉障碍、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广义:与普通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儿童。这些差异体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普通儿童的群体,特殊教育老师培训,也包括高于普通儿童的群体。《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将其分为:天才、智力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肢体残疾及其他健康损害、言语障碍、行为异常、学习障碍等类型。特殊需要儿童指在身心发展或学习、生活中与普通儿童有明显差异,因而需要给予区别于一般帮助的特殊的服务的儿童。包括高于正常的超常儿童,学习困难儿童,有视觉、听觉等各种残疾的儿童,在某一方面某个时期在发展或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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