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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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