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的,不属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合同的。在不存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咨询,人院应当结合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红桥区商品房产权买卖,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8.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时出具房款收条,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如何处理,如果对买卖的标的和数量存在争议,且不能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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