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咨询,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如何处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昌平区商品房产权买卖,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2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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