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20.房屋买卖双方为逃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21.因受到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考虑房产新政等因素,津南区商品房产权买卖,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违约金数额。((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692号) 案例八: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无权要求承担居间费本案中,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法律咨询,出卖方王某与买房人沈某在2018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如何处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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