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30.什么是房屋承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出卖租赁房屋时,西青区商品房产权买卖,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高人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优先购买权情形,承请求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院不予支持”。据此,出侵害承优先购买权的,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只能请求出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承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3)出侵害承优先权的,商品房产权买卖咨询律师,承可主张赔偿损失;(......
如想进一步了解更多产品内容,可以直接给厂家发送询价表单咨询:
|
|
联系方式
 电话: 010-80699970 手机:18500766800
 传真: 010-80699970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发布IP: (IP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