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1.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1634号)1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13.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7576号)1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办公楼买卖合同起诉,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 1.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卖方提高房价拒绝履行原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办理贷-手款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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