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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降低城市噪声、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市民生活,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限制交通噪声超标机动车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发出的噪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二、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三、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四、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禁止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行为。五 驾驶超过噪声分贝的机动车在道路通行的,由机关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的,由机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机动车原状。六、机关、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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