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服务对象——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检验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GB/T18204.5-2013》、《公共场所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394-2012》 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公众场所检测,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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