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常常被以为是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效劳的行为,用工单位仅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与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关系,也就不需求承当任何义务。实践上,劳务派遣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派遣劳动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需在用工单位的组织内,由用工单位分派任务和监视指挥,其工作是用工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局部,天津劳务派遣,而“指挥命令”则是劳动关系“附属性”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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