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实验室净化装修,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6.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8.12 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540Lux。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食品车间净化工程、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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