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与食堂厨师张某形成雇佣关系, 并提供了其与张某订立的《职工食堂承包协议》。处理结果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一、食堂外包是否合法有效二、食堂厨师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之间有承包协议, 协议是否真实履行三、申请人可否与食堂厨师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华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条款虽现被劳动仲裁机构、被广泛运用。但在适用或抗辩时还应仔细区分; 该条明确规定了发包的是工程 (业务) 或经营权,幼儿园食堂托管哪里找, 显而易见强调的是主营业务, 也即其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的经营范围中一部分,非辅助性工作。因此, 本案虽然被申请人是建筑企业,但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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