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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3.4.8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成组布置。 (1) 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按不大于10000m2考虑。 如图4所示: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2,车间防腐内衬板 防火B1,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2以内;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则丁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若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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