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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新建营业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噪声检测,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地方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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