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