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