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案例】:消费维权案例之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案【案情简介】:2015年1月8日,张某从某汽车经销商处以近27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的全新原装进口越野汽车一辆,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该经销商也将车辆交付给张某。20135年1月8日,张某到续保时得知该车在经销商销售之前曾发生事故,致前挡风玻璃受损并进行了更换。张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经销商欺诈售车为由要求经销商退车并双倍赔偿,各项诉讼请求累计5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销商不构成欺诈售车,遂没有支持张某关于退车并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法律咨询中心,张某慕名找到本所,经本所孙飞律师认真分析,认为该案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指出了一审判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张某上诉。张某在综合对比了本所律师与本市其他几家律所律师的咨询意见后,选定本所孙飞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在本案二审过程中,经销商通过其北京总部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庭审中,经销商仍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售车,故坚决不同意退车并双倍赔偿,但在我们详细阐述了有关本案构成欺诈的法律意见后,经销商方面态度发生转变,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同意就退车及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庭审后,在线法律咨询,经法院主持双方多次沟通,经销商不得不同意张某提出的退车并赔偿近41万元的调解方案,该案以张某和解获赔结案。

(案例:被诉返还彩礼怎么办?)王某(女)结婚数月后,与丈夫孙某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孙某(以下简称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以下简称被告)返还结婚前收取的彩礼30000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郑州法律咨询,证明其婚前给付过被告彩礼3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称根本没有收取那么多的彩礼,是原告试图讹人。怎么办? 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分析、代理: 一、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依《.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该证人证言应当不予采纳,即原告不能证明其确实给过被告30000元的彩礼。 二、即使原告给过被告彩礼,本案中被告也不应返还。因为这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0条规定的情形,即虽为婚前给付,却并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令双方离婚,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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