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0月国民政内政部公布《公墓条例》,要求各市、县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1929年4月又颁布《取缔停枢暂行章程》,规定所有厝棺和田亩内之坟墓均迁葬公墓。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从《湖北省设置公墓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取缔厝棺及坟墓办法》的条文看,城市公墓由市设置,新洲白事服务,各县公墓由县长督饬保长按照实际情况,分保或联合数保设置。 指墓券。《三元总录》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