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