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K民政K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吊车起吊作业注意事项:(5)在起重作业时要注意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