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十七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额较大的(20万元以上)一般不超过6年,逾期产权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有。因建设、城市管理、城市规划需调整、拆除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批准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喷绘写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