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人民共和国保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条款第四项、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诉前保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