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规划的界说是:“外观规划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画或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结合所作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规划。”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则,“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规划,应当不属于现有规划;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就相同的外观规划在请求日曾经向国务部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请求,并记载在请求日今后公布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曾经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