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居,一方银行账户内产生新收入的性质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冯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双方分居,2006年5月双方诉讼fa院要求离婚,fa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已经查明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简称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2007年3月张某诉诸fa院,要求分割冯某父亲在分居期间赠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某与冯某自登记结婚后至fa院判决离婚止均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