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基本案情:原告婚直居住在原籍,经人介绍来平湖市与被告相亲,双方于×年×月×日在贵州省开城县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夏焱。原告于1998年3月份将迁至被告家中。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沟通很少,在家中得不到作为妻子应有的尊重。被告独立性差、没有自己的主,任何事情都听父母的而不与原告商量;原告婚后也一直与被告的父母及哥哥一家人共同开办、经营养猪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无法赡养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