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制 ?造第三十二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三十三条 ?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钢瓶检测设备制造,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