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1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噪音治理公司方案,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噪音治理公司地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 国务1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1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