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1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1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1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噪音治理治理方法,并进行管理。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