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三年播音、主持业务工作报告(不少于3000字)。(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播音、主持工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一)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二)播音、主持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