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03年8月8日向总局商标评审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受理后,依据《商标译审规则》第24条的规定,由1名评审员依法进行了审理。商评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06年经商标局异议裁定不予注册,有关异议裁定公告刊登于053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河南华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原知识产权诚信”为目标,诚信经营,热情服务,细致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