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显著性是基于使用而产生的。只有经过长期、连续的使用,令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和其经营者联系在一起时,才可认为该标志在原有含义之外产生了新的“第二含义”。例如,《商标法》0条第3款在禁止地名作商标的一般规则之下,又规定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里的“其他含义”是指某些地名词汇本身富有寓意或多重字面含义,这些地名从文字本身看,一般公众由此联想到的首先是其他含义,如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